读者违章处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3-09-04浏览次数:5723

图书馆馆藏文献作为全校师 生的共同财富,需要共享才能显示其存在的重要。每个读者在充分享受免费、长期、反复使用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同时,也应给予他人同样的权利,读者有义务爱护图 书资料并遵照约定准时归还所借文献以供其他师生使用,偷窃图书及逾期未归还视为违反约定和在无权情况下侵占学校财产。

为督促读者爱护图书和准时归还书刊,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实行文献借阅逾期收取违约金制度。实行该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护大多数读者的利益,保障文献资料的的正常流通。文献借阅逾期收取的违约金将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纳入图书经费。具体规则如下:

1.为了加强图书馆管理,指导读者正确地利用图书馆资源和切实履行义务,规范工作人员在处理违章事务中的行为,特制定本规则。

2.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携带书刊离开图书馆者以窃书论处。窃书情况一经查实,当事人须作书面检查,暂停借书权限三个月,处以图书原价30倍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将注销当事人的借书权限,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上报学校学工处。

3. 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,须交纳违约金:中文图书样本库每册每日0.20元;其它书库图书第一个月每天每册0.10元,第二个月开始每天每册0.10元。出国 人员在出国前需还清图书,如未经允许私自带走,逾期按规定收取违约金,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,时间过长不能按期还书的,应在外出前由院系办公室出具证明 (注明返校时间),经流通阅览部确认后方可延长外借时间;逾期后再补证明视为无效,按逾期处理。

4. 发现图书可能遗失时,读者应积极寻找。图书遗失无处查找时,读者可以自购同一品种(即书名、作者、出版社、版次相同)的图书(或经借书处负责人同意后用新 版图书)抵赔,并须支付5元加工费。遗失书刊赔偿后,在二个月内又找到原书者,可将原书交还图书馆,凭原赔款收据退款(若收据底联已上交财务处,则无法退 款)。书刊加工费已支付,不予退款。

5.遗失图书且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同种、同版图书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)的,按以下标准处理:

1)复本只有一本的,按书价30-50倍赔偿(可视文献价值确定赔偿金额),另加5元加工费。

2)复本在二本或二本以上的,按书价2-10倍赔偿,另加5元加工费。

3)遗失成套多卷本中的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当事人不得索取其它卷册。

4)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。

5)丢失图书如超过借阅期限,在赔偿图书时将另收逾期资料占用费。

6.使用他人校园卡(借书证)借书或将校园卡(借书证)借给他人使用者,一经发现,责成当事人双方作书面检查,对出借及借用校园卡的双方均暂停借阅权限30天。若盗用、冒用他人借书证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书证者,一律上报学校有关部门。

7.读者遗失校园卡后,应及时办理证藉挂失手续。重新补办的校园卡使用前应先到借书处办理补证手续之后方可使用。读者挂失前被借出的图书其责任由校园卡遗失者承担。

8.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,根据情节轻重赔罚5-20元;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,参照书刊资料遗失赔偿的规定处理。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善本文献者,按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。

9.对割页、撕扯图书条码和磁针等严重损坏书刊资料者须赔偿原书;如在规定的时间内(一个月)无法赔偿原书,按书刊资料实际价值的2-10倍赔罚。

10.对以下违章且不服从管理者,将暂停其借阅权限15天,并记录违章一次;再犯者,将暂停其借阅权限30天,并通报其所在单位:

1)通过公共检索用机上校园外网或造成检索用机不能正常使用。

2)抢占阅览座位,不听劝告。

3)在馆内随地吐痰;乱扔杂物;在非指定区域吃零食。

4)乱扔图书,不按规定使用代书板取书和肆意弄乱书架。